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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河北省康养产业商会。英文名称为:“Hebei Healthy Ag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名为“HHAIA”。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河北省康养产业商会是驻河北省康养产业界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商会以“促进行业自律为核心,深化康养产业规化发展为己任,提高全民康养意识为重点”,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战略思想,整合人力资源、社会资源、资本资源,承担社会责任,承接政府职能,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
第四条 本商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一)党组织在省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本商会党的组织发展工作;
(三)教育和带领党员,发挥先锋带头作用;
充分发挥党在商会中的引领作用。
第五条 本商会隶属关系:本商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使命:康健兴燕赵,养颐济苍生
第七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本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康养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康养产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积极推进省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学习和项目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康养产业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康养领域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建立网站,为会员搭建信息平台;
(四)举办康养产业相关培训,组织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洽谈会和教育培训会等活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和业务素质,开展康养领域行业间或境内外的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完成政府部门交办有关工作,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河北省康养产业界组织单位,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以申请成为本商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商会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在康养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秘书处受理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商会秘书处发出入会批准书并颁发会员证,并在商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文化旅游等会务联谊活动;
(二)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三)向本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本商会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需要调查研究、项目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六)承担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商会号召和组织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申请方式,提前三个月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监督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审议和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
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
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由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四)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
(五)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2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但不参与表决;
(二)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监事长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年终做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授权秘书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授权本商会秘书长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商会工作,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并且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也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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